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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的問題

工作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2-03-31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 上班時間9:00~18:00,午休時間12:30~13:30,從13:30到18:00已超過4小時,是否有違法? 需要將午休時間調整到13:00~14:00嗎?

2. 18:00下班後繼續加班,是否應該規定先休息半小時,從18:30才可開始加班? 但員工一般都不願意休息,希望早點做完早點回家怎麼辦?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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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提供意見如次:
1.按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三年一月六日勞動二字第一○二○○三六六二六九號函明白規定:「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為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之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爰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休息30分鐘,嗣繼續工作4小時後,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至少30分鐘。勞雇雙方如約定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上開規之意旨不符。」

3.故就1330-1800之連續上班超過4小時,已有違法之虞;除非有勞基法第35條但書之情事,例如客服人員等等,較有調整休息時間之空間。

4.另就加班部分亦同,原則上也要先給予30分鐘之休息時間,方能繼續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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