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您提及的問題應區分是否為公司強制而定:
若由公司強制員工受訓,亦即非出於員工自願而參加教育訓練,如果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則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算並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參考函釋:勞動部(前勞工委員會)81年1月6日(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釋: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若是員工自願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參加教育訓練,則該時數就不用列入工作時間。
參考函釋:勞動部(前勞工委員會)80年6月8日(80)台勞動二字第14217號函釋:
「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集會係屬自願性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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