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由此可知雇主面對勞工請假時,僅有審查事由是否正當之權,若勞工提出請假事由係屬正當,又符合公司請假流程,則雇主應允准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而依您所述,您請事假之事由若屬正當,又符合公司請假流程,則公司主管不得否准事假,而逕予曠職論。惟若公司主管以您曠職論處,則您可能受有全勤獎金或公司懲處規定等損失,以及若公司因您曠職而受有損失,亦得依法向您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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