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詢問雇主告知是責任制,所以超休部分和無加班費是合理的嗎?回覆如下
不是所有工作雇主都可以跟員工約定責任制而是要符合以下條件
1.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之1條規定
2. 勞資雙方要簽訂書面契約
3.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第84之1條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即便是責任制勞工若雇主超過約定工時仍有給付加班費之可能
若您不屬於可簽訂責任制之勞工,正常工時是8小時,若超過8小時即屬加班
若有加班事實則雇主仍應給付員工加班費且一個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另外,雇主除非有與員工約定變形工時,否則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給假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2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以上回覆謹提供您參考
逵遠法律事務所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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