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因公司於今年一月初通知要於今年3/28撤櫃,並告知依程序安排資遣,後於今年3/25臨時通知我要調動至同公司不同品牌之櫃位,雖工作內容及距離皆是同性質亦同範圍,但只要求支援兩個月,且薪水部分也與當前之薪水有所落差,而本人因被通知即將被資遣,已於今年二月中,與另公司談好後續工作崗位,預計於今年四月初再就業,現在公司強迫我調動,並告知公司有調動之權力。
問1:本人得否拒絕調動?
問2:本人若被強制調動,可否拒絕到崗,並要求資遣費?
謝謝貴座詳答。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及第14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公司職務調動後,薪資較先前低,可以主張公司勞動條件做不利益變更,該職務調動行為違法,您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依該條第4項規定,請求資遣費。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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