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6款規定,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的解除權。依照實務及學者見解,要適用該款排除規定應同時符合「已拆封」及「個人衛生用品」二個要件。
依您所述,寵物屬於「物」,並不發生個「人」衛生的問題,寵物的嗅聞、藏食玩具自應無從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故賣家不得依據前開規定拒絕消費者的退貨要求。
另外,網路購物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範,網路購物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因此,即便賣家在商品頁註明售出概不退換,也無法據此主張不予退貨。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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