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詢問
若109.11.02到職
於111.03.31離職
那這段期間特休換算下來會是幾天呢?
因公司換算是說
去年5月滿半年
所以110/5/2~110/12/31這段期間共有4天假可以休
然後111/3/31離職
今天告知算法是
110/11~111/03共五個月
7x5/12=2.9天
因為110/11~110/12/31已休一天
所以我在3月離職前只剩2.9-1=1.9天
想詢問的是,這樣的算法是對的嗎?
因為就算我3月提離職,但是我也已經做超過一年了,不是應該會有7天特休嗎?
A:
您好:
依照勞動部之解釋,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若依您所述,您是於109年11月2日到職,預計111年3月31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歷年制,則111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1年,特休日數為7天,請休期間自110年11月2日至111年11月1日止,而您110年度之特休是按曆年制計算,若約定給假日為110年1月1日,則您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4.1日,而貴公司僅給予您4日,110年度扣除半年已滿取得之特休3日,您已休1日,是以,您離職前之特休日數應為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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