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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楊OO 發問於 2022-03-16 | 新竹 | 水電燃氣業

Q: 請問新顧員工,試用期給薪,領現金,有口頭告知要去保公會保險,員工試用期間一個月內,工作時段,開公司車發生車禍,肇責為公司車,對方要求賠償,公司車有保險,賠償全部金額,爾後員工突然離開,不聞不問,請問公司可以像該員工賠償公司車損壞的費用嗎?
另外該員工會反告,沒有提供勞保的責任嗎?
因爲當初應聘只有口頭告知,也沒有簽約。
事發時間2021/11保險判定賠償2022/3月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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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及按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略。"雇主均應就其勞工投保勞保及就保,且不區分試用期與否,否則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等規定,處以一定罰鍰,此應先釐清。另,因可歸責於勞工事由造成車禍事故,就該等損害,包括對方的損害及公司車的損失,均得考量向勞工請求,惟如已藉由保險補償損失,有無必要再向勞工請求,自應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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