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好,由於公司於3/3告知公司依照勞基法第11條之1休業,所以叫我先簽非自願離職,但是簽完後幾天後才發現非自願證明中只有蓋公司章(大章),並沒有蓋小章,只有服務證明有蓋到大小章
問題1:
請問這樣子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算有效?
問題2:
若無效是否可以叫公司補蓋?公司是否可以拒絕補蓋?
問題3:
由於一些因素導致公司要復業,但是復業消息前就已經找好其他工作不打算復職,這樣若不打算復職,還是可以被視為資遣嗎?
A:
您好:
1.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僅蓋公司章,仍有法律效力。
2.若法定代理人事後否認該契約效力,可能會滋生爭議,建議還是請公司補蓋法定代理人的印章。若公司不願意補蓋,又申請失業補助時,經行政人員要求提供有蓋小章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則依照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可以請求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或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3.如果復業情事是發生在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日前,則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您若不打算繼續留在工作崗位,無法依照勞基法之規定請求資遣。但若復業情事是發生在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日後,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已生效,若您此時不打算復職,仍可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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