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後特休如何計算

離職後特休如何計算


nOOO 發問於 2022-03-11 | 臺北 | 其他

Q: 今年員工離職,今年只做了兩個月,去年度的特休擠在去年度結算完畢。
去年度特休為7日,今年度只做了兩個月,請問雇主應給予7日折換現金特休獎金嗎?

勞資爭議

瀏覽人數:637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前段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項第1款第2目又規定:「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故您去年未休的7日應該還是有機會折發現金領回的,這部分要看您當時跟雇主如何約定,或工作規則如何約定未休之特休假的折算方式。

又您如果當時是領日薪,則折發未休假之薪水則按勞雇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日薪計算。

但如果是領月薪,則折發未休假之薪水則按勞雇契約終止前一月之月薪除以三十計算日薪。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陳韋樵律師事務所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學士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衙東街59號
電話:07-8122007


陳韋樵律師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律師(111至114年)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兼任教師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委員
衛生福利部性騷擾調查專業委員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調查專業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法治教育委員會現任委員
台中律師公會司法實務委員會委員
高雄律師公會法律推廣委員會委員
屏東、橋頭、高雄、彰化、台中、士林地院、高雄高等法院、台南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橋頭、高雄、彰化、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橋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衙東街59號
電話:07-8122007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