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年員工離職,今年只做了兩個月,去年度的特休擠在去年度結算完畢。
去年度特休為7日,今年度只做了兩個月,請問雇主應給予7日折換現金特休獎金嗎?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前段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項第1款第2目又規定:「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故您去年未休的7日應該還是有機會折發現金領回的,這部分要看您當時跟雇主如何約定,或工作規則如何約定未休之特休假的折算方式。
又您如果當時是領日薪,則折發未休假之薪水則按勞雇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日薪計算。
但如果是領月薪,則折發未休假之薪水則按勞雇契約終止前一月之月薪除以三十計算日薪。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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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韋樵律師事務所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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