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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如何計算


黃OO 發問於 2022-03-08 | 嘉義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計算特休以曆年制計算。
該員工到職日為106/3/21日
106/3/21~106/12/31特休已於107/2月折算現金。
107/1/1~107/12/31特休已於108/2月折算現金。
108/1/1~108/12/31特休已於109/2月折算現金。
109/1/1~109/12/31特休已於110/2月折算現金。
110/1/1~110/12/31特休已於111/2月折算現金。
該員工111年2/28要離職,請問這樣有幾天特休該折算給他呢?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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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動部之解釋,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若依您所述,該名員工是於106年3月21日到職,預計111年2月28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歷年制,則111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該名員工工作之年資係滿4年,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自110年3月21日至111年3月30日止,而您110年度之特休是按曆年制計算,若約定給假日為110年1月1日,則您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4日【計算公式 = (2 + 20/31 )/12 * 14 + (14 - (2 + 20/31 )/12 * 14)】,而110年度已休10.9日,是以,您離職前之特休日數應為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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