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一間6人的有限公司(家族企業),去年剛用親戚們的房子當抵押,購入了一片土地跟工廠
今年剛整修完工並搬遷完成,但隨即發現公司迴轉資金不足
且又碰上烏俄戰爭,原物料價格上漲導致公司利潤也不足以繼續經營
1.剛剛發現公司有內外帳的問題,這樣能聲請破產或解散嗎?
2.當初股份我有被分到30% ,將來破產若公司資產賣完還有債務,我會不會有連帶責任?
3.跟合作十幾年客戶有合約未完成交貨,只有口頭約定,但好幾年有簽過合約書(已過期)
,請問負責人或股東會不會被告商業詐欺?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簡述回覆如下:
1、 依題旨不太清楚您所謂公司內外帳問題,然以下提供您破產與解散意義,期盼能提供解答:
(1) 聲請破產:須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其債務時,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且日後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可向法院為復權聲請。
(2) 公司解散:
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公司法第71條規定:「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因此公司並僅非以無法清償債務向法院聲請解散要件。
2、 有限公司係指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此為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此您僅就該公司股份30%負責任。
3、 契約之成立原則上以口頭約定為主,不論公司否有簽署過合約,且僅是單純民事債權債務關係,一般而言,不會成立刑法上詐欺罪,因此主要還是要視您個案情節為判斷。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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