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申言之,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是雇主不得以各種手段強迫參與宗教活動,如若雇主於您未充分配合情況下給予您不公平待遇(例如:扣薪、解僱等),則恐違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宗教歧視之規定,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雇主可遭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上課日不准員工請假部分,勞動基準法第43條前段及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本文分別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規定。
是依上規定,勞工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係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雇主僅得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如請假事由正當,雇主即應准假,無從否准,此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5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亦係相同見解。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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