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漁保係以漁會或加入漁業相關工會參加勞工保險,而勞工保險中即包含職災醫療給付,是貴司員工當受此部分保障,先予敘明。
而根據現行多數實務見解,職業災害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如勞工於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或是任何意外事故,且不是出於勞工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吸毒等違法行為,仍屬於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 4763 號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8號判決意旨參照),但亦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未於工作場所發生之通勤職災,雇主不須負補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而貴司若對於職災認定有爭議,建議可洽詢地方政府勞動局或勞工局,亦可請其協助與勞工進行調解。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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