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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疏失造成公司虧損如何求償

員工疏失造成公司虧損如何求償


郝OO 發問於 2022-03-0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代理國外潮流服裝品牌,並於台北市微風南山商場設立一門市,想諮詢關於店上員工疏失,造成公司商品盤差問題。
1)針對必須負部分責任的在職員工,公司雖不能直接從薪水中扣除應償還之金額,但是否能由公司起草一份同意書,若員工同意並簽屬其同意書,公司便能從薪水中直接扣除款項?
2)針對剛離職員工,由於虧損發生在該名員工在職期間,但是公司在其離職後才清算總賠償金額,這樣公司仍可向該名已離職員工求償嗎?
3)離職超過一年以上的員工,同樣虧損發生在該名員工在職期間,這樣公司仍可向該名已離職員工求償嗎,在法律上是否有一個追溯期的期限?
4)第2&3點,公司若先透過私下聯繫的方式,如果對方不理會的話,公司應該採取什麼步驟?
5)公司若希望額外在每位員工的工作合約加簽一項條例,為:日後由員工造成之公司商品庫存虧損,員工應向公司償還該商品之成本價格(零售價1/3),是否可行?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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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之「預扣」固指違約或損害未發生前,資方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保障者而言,即就違約或損害已發生,亦須資方就其所得請求之金額為勞工所不爭執,始得由資方以違約或損害金額與勞工之工資主張抵銷。依此,勞工既不承認資方請求之金額,自當透過訴訟方式向勞工求償,仍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95號)

二、除非貴公司有相當事證證明商品盤差係由某員工之行為所致,而該名員工亦同意於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作為賠償,否則貴公司逕行扣薪即屬違法,勞工局可依勞基法第79條罰緩。無論係在職員工或離職員工,如員工不同意賠償或置之不理,貴公司應以訴訟方式向員工求償。貴公司如依民法第184條請求員工賠償時,應以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為之。


鄭翊秀律師
中正大學法律碩士/成功大學法律系學士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21樓之5
電話:0975-07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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