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員工離職時應依員工到職日計算其應休之特休日數(即週年制),以避免曆年制有特休日數給不足之情況,方符勞動基準法第38條法定特休日數之規定,是您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到職、111年3月6日離職,累計年資已達4年以上,依法享有14日特休,而您曾使用一日特休,則尚剩餘13日特休,建議於離職日前全數使用畢,否則雇主應將剩餘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結清折算工資。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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