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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特休勞資爭議

特休勞資爭議


卓OO 發問於 2022-03-02 | 臺中 | 製造業

Q: 製造業 -有限公司

您好,我是106年11/1 到職,今年111年3/6 離職,公司是採用歷年制算特休,年資已超過四年,於今年1月時請休一天,且106年~110年底都已結清特休,請問離職前特休剩幾天 ,是否還剩14-1=13天呢? 這樣算是否正確?

盼覆,謝謝

勞資爭議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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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員工離職時應依員工到職日計算其應休之特休日數(即週年制),以避免曆年制有特休日數給不足之情況,方符勞動基準法第38條法定特休日數之規定,是您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到職、111年3月6日離職,累計年資已達4年以上,依法享有14日特休,而您曾使用一日特休,則尚剩餘13日特休,建議於離職日前全數使用畢,否則雇主應將剩餘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結清折算工資。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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