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為事務所,只雇請我一人當助理,年資約10年,薪水是基本薪資+獎金
獎金由來:Boss要我一起學做案件(不是原先講好的工作內容),並承諾以後經手的案件都可以抽案件費用的5% ,抽成獎金制度已至少5年以上
但現在因為案件量減少,突然要取消獎金只給基本薪資
請問
1.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上述獎金是否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呢?
2.如果是屬於工資,公司未事先告知是否可以要求將其獎金補上?
3.如果我不接受取消獎金一事並要離職,是否可以跟公司要求遣散費及非自願離職單呢?
以上 麻煩了 謝謝
A:
您好:
1.「平日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凡經常性給與,包括工資、薪金及計時、計件之獎金、津貼等,及其他不論為任何名義,因工作而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民事判決參照。即工資應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的性質
依據您所描述的情況,您的獎金是因為經手案件始取得,並已持續五年以上,將有可能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而屬於工資。
2.是否可要求補上獎金,應視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及公司內部規則是否有明文規定獎金部分。
3.「上訴人片面調減被上訴人之薪資,損害被上訴人之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被上訴人自得以上訴人有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於知悉後之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又按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依同條第四項之規定,有同法第十七條關於資遣費發給之準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79號民事判決參照。如您的獎金屬於工資,則雇主不應未經協商即取消您的獎金。基此,您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終止契約,並要求給付未付之薪資、獎金及資遣費,惟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於知悉後30日內終止契約。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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