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合夥人開了一間店,與房東簽約人是我
我與合夥人一起繳押金以及房租
合夥人提前不續租店面,需要退還合夥人房租押金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先參考民法第667條第1項:「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及第670條第1項:「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規定。
各合夥人的出資已視為全體合夥人的共有,如果當初各合夥人已全體決議要進行店面租賃行為,不論與房東簽約的對象為何,除非各合夥人全體日後有另行決議要退租行為,就合夥人內部關係而言,該店面租賃關係即已存在於共同經營的事業體,如僅單方合夥人表示不同意見,即無庸理會,不用退還合夥人的房租及押金。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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