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特休排定的權利在於勞工,因此,若您在離職前只要請10天特休並無不可。剩下五天沒休完的特休,雇主就要依勞基法§38Ⅳ後段但書規定,於年度終結(依公司歷年或週年制)或員工離職時,在30天內折算薪水給您。若您要提早到新公司任職,依法似無不可,但須注意因您原公司離職日為3/24,原公司不得提前轉出您的勞健保,而您提前在3/11到新公司任職,會有勞健保無法轉入的問題,若您事後發生職災也可能會有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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