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果公司資產無法清償債務情形,需要向法院聲請破產,依破產法相關程序清償債務。
參照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擔有限責任;然而,再參照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規定,保證人係要負擔公司債務的責任,因此,您母親需要負擔的責任會是公司應負擔的債務。
為避免日後您母親應負擔的責任過大,建議您先就目前情形與銀行進行協商,試圖尋找雙方間可接受的方案。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就您所詢問題,敬覆如下:
一、原則上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擔對公司負擔有限責任,除非符合下列三要件,才會突破股東的有限責任(參公司法第99條):
(1)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
(2)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
(3)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
因此,原則上您身為有限公司股東,僅就您的出資額對銀行貸款負清償責任,不及於個人財產。
二、而母親擔任銀行貸款保證人部分,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因此,母親作為保證人要負擔公司債務的責任,母親名下的財產都會是銀行的追償對象,建議您可以儘早跟銀行方面洽談,共同討論是否有空間透過其他償款方案(例如:調整折讓成數、還款期數)解決目前問題,如果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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