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A公司向B公司簽訂租賃契約(A公司為3人股東之"有限"公司,B公司為1人有限公司),且雙方公司之負責人皆為同一人,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正常簽約呢?還是說A公司 需要派另一股東為公司代表人來簽訂租賃契約?
A:
您好,有關所詢事項,於法律上之代理關係,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需維護本人之利益,倘若有「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時,因關乎代理人本身利益,或涉及代理人所代理的第三人之利益,由同一人代理,將使代理人無法專一維護本人權益,故就此部分法律訂有一定規範。
依據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59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一般而言,雙方公司代表簽訂契約之代理人為同一人,依據公司法第59條規定,宜由他人為代理人。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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