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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債權憑證取得後本票遺失之補救

債權憑證取得後本票遺失之補救


龍OO 發問於 2022-02-15 | 桃園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持本票聲請債權憑證後,本票不見以致無法聲請強制執行,請問此情況下要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後所得之除權判決是否能代替本票正本連同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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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建議先就本票遺失乙事去警察局報案,並以存證信函向發票人通知止付,拿到「掛失止付相關證明」後至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法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加上確定證明可以代替本票原本。故您可持債權憑證、本票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以及除權判決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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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1. 按票據法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9條第1項:「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前段:「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5條:「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2.如你所述,本票遺失建議你先向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應於三個月內,以除權判決聲請狀,檢附公示催告裁定、公示催告刊登全文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可使你(即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簡言之,你可以除權判決替代遺失的本票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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