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建議先就本票遺失乙事去警察局報案,並以存證信函向發票人通知止付,拿到「掛失止付相關證明」後至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法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加上確定證明可以代替本票原本。故您可持債權憑證、本票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以及除權判決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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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1. 按票據法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9條第1項:「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前段:「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5條:「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2.如你所述,本票遺失建議你先向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應於三個月內,以除權判決聲請狀,檢附公示催告裁定、公示催告刊登全文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可使你(即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簡言之,你可以除權判決替代遺失的本票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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