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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虧損倒閉 不給資遣費


黃OO 發問於 2022-02-14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公司說虧損達36個月,已達停業標準,業務緊縮及倒閉,並沒有資遣費,但會給予非自願離職單。
請問有因為虧損達36個月即不付資遣費嗎?
若是11/11日入職,2/14被告知停業,這樣有滿足滿三個月,需提前十日告知的條件嗎?
滿足的話,是否可以要求突然遭辭退並給予十日的薪水?
在2/14突然遭告知,當月薪水如何計算?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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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具備解僱之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之要件,終止勞動契約始為合法。再者,雇主若係合法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須依同法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給予預告期間及資遣費。

依您所述,雇主係以業務緊縮及倒閉為由向您終止勞動契約,又您是於110年11月11日入職,於111年2月14日被終止勞動契約,年資已逾3月,雇主應提前十日告知,若未提前預告,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於111年2月14日遭告知終止勞動契約,當月薪水就是計算至2月14日,也就是月薪除已30天,再乘以14個工作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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