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具備解僱之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之要件,終止勞動契約始為合法。再者,雇主若係合法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須依同法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給予預告期間及資遣費。
依您所述,雇主係以業務緊縮及倒閉為由向您終止勞動契約,又您是於110年11月11日入職,於111年2月14日被終止勞動契約,年資已逾3月,雇主應提前十日告知,若未提前預告,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於111年2月14日遭告知終止勞動契約,當月薪水就是計算至2月14日,也就是月薪除已30天,再乘以14個工作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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