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雖然沒有簽立書面勞動契約,但依照打卡單工資單即可證明您與公司間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若公司並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的情形,單方面向您終止勞動契約,即屬於「違法解雇」,此時您能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您勝訴後,即可回去原公司繼續任職,您亦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以及特別休假未休假工資,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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