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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前公司回收盈餘獎金 不發薪水

前公司回收盈餘獎金 不發薪水


陳OO 發問於 2022-02-11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於1/15於前公司離職
2/10前公司通知,說11/10發放的10月份盈餘獎金(22.000)
並未結算員工加班等人事支出
以及在職期間並未向我扣除勞健保勞工自行負擔費用
因此不發放我1月份的薪水(24.000)
想請問各位律師,前公司此行為有無合法?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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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則雇主應全額支付工資,如有其他損害賠償或工資返還應另行請求,則雇主逕自扣除其認應扣除之工資後不給付1月份工資(其結算之正確與否尚須確認;又其未扣勞工勞健保應負擔費用,雙方已有共識,似不得再追討,已涉違反上開規定,如有爭議,建議可申訴勞動機關或申請調解等為處理,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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