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來信所述,推估公司在特休計算應係原本採行曆年制,但因您在111年3月1日離職,公司在特休計算上會轉成週年制以利特休結清。
故假設您的公司過去是在每年的1月1日發給特休,於111年1月1日公司原本會發給您14.7日特休(此14.7日是包含繼續工作滿4年之特休的3.9日,及繼續工作滿5年的10.8日),但因您在111年3月1日離職,此時工作未滿5年,故只能取得其中繼續工作滿4年的3.9日之特休。
以上建議,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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