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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及勞動部訂定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所以工讀生打工期間仍有工作年資之累計,若之後轉換為全時勞工,工作年資仍應予以合併計算;亦即,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一樣都應合併計算。
依您所述,您在該公司中任職,正職坐滿一年,工讀生坐滿一年,年資都是自受僱之日起算,您屬工作「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的情況,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應有10日特休,而特休日數會依員工與雇主約定以週年制及曆年制計算而各有不同,但您應不至於只有6.5日之特休,此部分建議再跟雇主確認,若雇主有刻意短少特休或不願補給特休,您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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