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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發放


黃OO 發問於 2022-01-29 | 臺南 | 其他

Q: 律師您好,本人於某飯店2016年任職至2022年一月底預計離職,公司因此原因無發放1/28發放的年終獎金,請問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29條,請問我可以怎麼做。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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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2016年任職至2022年一月底預計離職,公司因此原因無發放1/28發放的年終獎金,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第29條之規定,謹就您所詢問,回覆如後,供您參酌:
一、依據我國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換言之,勞基法並未強制規定,每年應發給年終獎金,是以,公司發放年終獎金,應符合勞基法第29條規定之要件,但設若公司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或招募期間有明確表示「年終OO個月」,或約定薪資「年薪14個月」等等,公司則應依據雙方契約約定發放。
二、另外,參諸內政部74.2.27台內勞字290597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故對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均應發給年終獎金。
三、復又,依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1342號民事判決按年終獎金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扣除一切費用仍有盈餘時,對全年在職並無過失之勞工,所應給予之獎金,此觀勞基法第29條之規定自明。查XXX係於82年12月31日退休,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依法自得領取該年度之年終獎金。
四、準此,依據前接實務見解,設若依您所述設若公司年度終了結算時,如有盈餘,且扣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且您亦為全年無過失之員工,則公司應不以您即將離職為由,不發放年終獎金。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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