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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離職、特休


翁OO 發問於 2022-01-27 | 桃園 | 營造及工程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特休採曆年制,
110年度給予93小時之特休,
111年度給予112小時(14天)之特休。

我於107/08/01到職,
預計111/03/16~111/06/30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後離職。

想問:
(1).離職日訂在111/07/01,是否會違反勞基法未在30日前預告離職?申請育嬰假時先告知要離職是否可以免除此問題?
(2.)公司能在知道妳要離職的前題下不批准育嬰假(留職停薪)嗎?
(3).至離職日前我尚有幾天特休呢?是否能在育嬰假開始的前幾日請完?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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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欲將離職日定在111年7月1日,預計111/03/16~111/06/30請育嬰假(留職停薪),然依照勞動部解釋意旨,預告期間是以勞工通知雇主之次日起算,依曆計算(即包括各種假期在內)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又育嬰留停期間,受僱者並未提供勞務,故該期間自不能計入預告期間。此外,若育嬰留停期間提離職,將不能請領育嬰津貼。因此,若您將離職日訂在111年7月1日違反勞基法預告期間之規定。而申請育嬰假前先告知亦無從免除。

公司在知道您要離職的前提下,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及第21條之規定,雇主仍不得拒絕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

依照勞動部之解釋,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若依您所述,您是於107年8月1日到職,預計111年7月1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歷年制,則111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三年,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而您110年度之特休是按曆年制計算,若約定給假日為110年1月1日,則您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1.7日【計算公式 =(7 + 0/31 )/12 * 10 + (14 - (7 + 0/31 )/12 * 14)】,是以,您離職前之特休日數應為8.2日【計算公式 =14-(14 - (7 + 0/31)/12 * 14)=8.2日】,換算成時數為66小時。您可以在育嬰假開始前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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