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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特休天數計算

離職特休天數計算


翁OO 發問於 2022-01-27 | 桃園 | 營造及工程業

Q: 律師您好:
到職日:107/08/01
預計離職日:111/03/31

我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特休採曆年制,
110年度給予93小時之特休,
111年度給予112小時(14天)之特休。

想問:
(1).於111/03/31離職前,我有幾天特休可以使用呢?
(2).若公司將特休按比例算,112*3/12=28小時(3.5天),是否違反勞基法呢?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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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動部之解釋,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若依您所述,您是於107年8月1日到職,預計111年3月31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歷年制,則111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三年,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而您110年度之特休是按曆年制計算,若約定給假日為110年1月1日,則您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1.7日【計算公式 =(7 + 0/31 )/12 * 10 + (14 - (7 + 0/31 )/12 * 14)】,是以,您離職前之特休日數應為8.2日【計算公式 =14-(14 - (7 + 0/31)/12 * 14)=8.2日】,換算成時數為66小時。
此外,依您所述,公司將特休按比例計算,僅給予28小時,這部份是否違法端視您與公司之勞動契約是否另有約定而定。若無特別約定,則公司上開計算確有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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