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我於107年12/3入職,現於111年2/6離職,公司結算只給三天,每年年底的假就會結算,我想請問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否正確,那我該用甚麼樣的說法提出要求正確給與特休呢?非常感謝
A:
您好:
依照您所述,您預計在111年2月6日離職,依照勞動部特別休假試算系統,採曆年制,您係取得14日之特休日數,請休日期自111年01月01日~111年12月31日;但採週年制,則係取得14日之特休日數,請休日期自110年12月03日~111年12月02日。而為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勞動部有解釋此時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也就是說,您在離職前累計年資已滿3年,則在110年12月03日即取得14日之特休日數。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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