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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


林O 發問於 2022-01-22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想詢問…買賣糾紛。
我是賣方,我賣一個香水,對方收到商品後,認為上品是假貨,說是要把商品拿去化驗成分。
我也跟買方說,商品我可以幫您退貨退款。
商品也是我跟上游商購買,也不是很清楚商品是否真品。要化驗也應是我賣方這邊進行化驗。
對方(買方)很強硬的要化驗,我方(賣方)也釋出善意詢問,需如何配合。
對方(買方)告知,他要假一賠十。
我方(賣方)同意,並且跟對方(買方)簽訂和解書。內容也有很載明。
簽訂完和解書的隔日,對方(買方)來跟我索賠要我方(賣方)需要購買正版商品作為補償給對方(買方)。
在此我方(賣方)也表明和解書上有訴說寫明,而對方(買方)卻說她已備案準備提告。
我想詢問…我的合解書上寫的是否據有法律效力。對方(買方)能否在索賠任何商品或是金錢。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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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和解契約係規定在民法第736條至第738條,和解契約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而該契約是只要雙方合意,不管口頭、書面都可以成立,因此,雙方都應該受到和解契約之拘束,不得事後翻覆,再行請求依照原先之法律關係主張權利。然和解契約無執行力,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因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契約,僅得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義務,或以聲請支付命令、調解等方式求償,依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依您所述,除非買方證明香水是假貨,您才須依和解書之約定賠償,買方應該無再索賠任何商品或金錢之權利。惟此仍視您與對方實際簽訂之和解書內容而定,建議您持和解書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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