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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投資的公司40年沒發股利


徐OO 發問於 2022-01-21 | 桃園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教關於我親戚間投資的問題
我親戚在早年因親屬間投資成立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因已經40年未開股東會發放股息
今年因109年某藥廠發生火災被波及造成損失
現在要我親戚以股東的身分認股
想請問之前未發放的股利就真的拿不到了嗎?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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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因不太清楚您親戚所投資公司屬於何種類型,以下謹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類型為回覆:
請您先行參考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因此,依法公司對於股東並沒有分派股息或紅利之義務,一般來說,公司盈餘於彌補虧損後,將會納入資本公積中,讓公司有相當金流再去投資。
所以,如果您親戚所投資公司的股東會並未同意公司發放股利,親戚確實無權利向公司主張先前的股利。
但請參照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股東每年至少要開一次會,該公司如未召開股東會,可以請求監察人為公司之利益召集股東會,或是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依公司法第170條,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原則上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再依公司法第228條,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再依同法第230條,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依您所述,109年某藥廠發生火災被波及造成損失,因此您的公司帳面上是否仍有盈餘公積可以分派,尚不明確,建議您可請公司董事依法召集股東會並提出財報、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由股東討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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