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 貴公司尚未辦理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視為尚未解散,因此公司法人格仍存續,不因您更改公司名稱和統一編號有所不同。再者,在您向各機關申請變更文件時,各機關就要將 貴公司變更資訊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所以原公司之欠款,債權人仍可以且有權追索。
因此,如您欲從事原行業,亦需避免債權人追索債務之困擾,建議您將原公司辦理清算程序,再設立新公司較為妥適。
以上回覆提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再來信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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