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身是計時人員,在7月提出離職後,主管沒有告知我什麼時候要去寫離職單,直到兩個月後(9/8),我主動詢問了主管是否能去寫離職單,順便拿回我的物品,她告知我,疫情期間公司大掃除時已經丟掉了,這將近四個月的期間我總共提出了三次能否回去寫離職單並拿回我的物品,但都沒有下文,最後卻告訴我東西已丟棄,如果向他們請求賠償的話可行嗎?要如何求償嗎?謝謝 (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A:
您好:
依您所述,您個人的物品,遭到公司人員丟棄,有滅失的情形造成您的損害時,刑事顯然涉犯毀損罪嫌。在民事上,就您發生之損害,公司人員及公司也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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