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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


傅OO 發問於 2022-01-18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我是某連鎖早餐店司機,110/10/4去上班,111/1/21當天提離職說做到月底,可以嗎?提早10天,勞基法說要10天,是有含假日吧? 我剛去上班沒多久,公司就叫我簽競業條款,我只記得其中一條是:一年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也沒留副本給我,直接收走,我想問送貨司機換同行業送貨也不行嗎?我剛滿3個月初,想換工作了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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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勞基法第15條及第16條等規定,工作3個月應於10年預告離職,應不扣除假日;又勞基法第9-1條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依照你所述係送貨司機,而此有無符合上開競業禁止之規定要件,似有相當疑義,並應視個案具體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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