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為形成權之一種,也就是說,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勞工,且終止勞動契約之理由合於法定要件者,即已發生效力。縱使事後反悔,也不影響勞動契約已發生終止之效力。依您所述,主管既已於1月14日以書面預告於2月前資遣您之意思表示,則前開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於您接收到信件時即已發生預告終止之效力,即便主管反悔要將您轉至其他部門,仍不影響預告終止之效力,因此,您可以向公司表明勞動契約業經預告終止,請求公司依法給付資遣費。
若公司不願給付,您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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