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有3個問題想請教。
我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週歷年制來計算,在裡面是正職人員、月薪制。
1.本人於109年4月23日到職,預計111年1月28日離職,請問我在預期111年1/28日。
2.那請問離職20天中間可以用特休抵銷掉嗎?
3.假設我在1/28日離職,那麼2月(20天以內)離開公司期間薪水有算嗎?
A:
您好:
1.離職預告期間內,您若有特休假尚未休完,您仍可向公司請休特休,公司不可拒絕。
2.您既已於1/28日離職,則您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已於111年1月28日終止,當然沒有請求1月28日以後之薪資的權利。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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