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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與資遣


劉OO 發問於 2022-01-09 | 新竹 | 農、林、漁、牧業

Q: 您好,有3個問題想請教。
我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歷年制來計算,在裡面是正職人員、月薪制。

1.本人於109年4月23日到職,預計111年1月28日離職,請問我在預期111年1/28日。

2.那請問離職20天中間可以用特休抵銷掉嗎?

3.假設我在1/28日離職,那麼2月(20天以內)離開公司期間薪水有算嗎?

勞資爭議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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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首先您應依據勞基法第15.16條(...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等規定,於擬離職日前20天前提出離職表示,又在離職前之期間內,原則上應仍能申請特休假(然而仍需視公司有無特別約定特休假申請程序),但如無法休完,尚能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請領未休完的工資。又,正式離職日應該是以特休假請完(如有)之日為準,而特休假仍應給薪,所以你1/28只是不進辦公室,離職日仍以特休假請完為準,離職前之薪水當應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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