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首先您應依據勞基法第15.16條(...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等規定,於擬離職日前20天前提出離職表示,又在離職前之期間內,原則上應仍能申請特休假(然而仍需視公司有無特別約定特休假申請程序),但如無法休完,尚能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請領未休完的工資。又,正式離職日應該是以特休假請完(如有)之日為準,而特休假仍應給薪,所以你1/28只是不進辦公室,離職日仍以特休假請完為準,離職前之薪水當應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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