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按勞基法第21條及第22條等規定,工資乃由雙方議定,並應全額給付給勞工,故原則上雇主不得單方降薪,此已有違法之虞(得按勞基法第79條予以罰鍰),您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及請求資遣費等;又就工作地點的變更,應考量就勞基法第10-1條有關調動5原則之規定予以認定有無違法,如果有類於與原工作地點過遠或其他嚴重影響勞動條件等情,或得認屬違法;若有爭議,或能考量向勞動機關申訴處理,又如涉及終止勞動契約及要求支付資遣費等爭議,亦能申請勞動機關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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