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在牙醫診所上班
我一日工作時數7小時。
公投日當日照勞基法給薪要加倍!我當日上7小時!
但雇主是以月薪➗30天除8小時✖️當日上班時數,可是我平常一日未上滿八小時!
請問以月薪➗30天除8小時✖️當日上班時數
的➗8小時是法規固定算法嗎?
A:
您好: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26日台90勞動2字第0026202號函:「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可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是依照勞動契約內容,若依您所述,您與雇主約定的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10小時,而非240小時,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該是以月薪➗30天➗7小時,而非8小時。以上仍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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