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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可以休完當年度特休嗎?


張OO 發問於 2022-01-02 | 苗栗 | 製造業

Q: 您好,本人於109/12/21到職,110/6/21起公司給予3.5天特休,至該年度12/31前皆使用完畢,1/1起111年度公司給予可休天數為7.5天。目前預計111/2/21為離職日,請問在離職日前一樣為可休7.5天嗎?是否會有比例給假的情形產生?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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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答:
您好,就您所詢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有關特別休假日數之計算,主要係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第24條之1規定。
二、而特別休假日數之計算,依上開規定區分為「週年制」或「曆年制」之計算方式,此需視勞雇間就特別休假之協商約定內容而定。惟不論如何,就您所敘述之情形,自109年12月21日到職至110年6月20日期間,已繼續工作滿6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至少有3日之特別休假,而資方實際給予3.5日特別休假。而自109年12月21日至110年12月20日,已繼續工作滿1年,已繼續工作滿1年,2年未滿,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至少應有7日特別休假,而資方在您年資滿1年,並於111年度實際給予7.5日特別休假,此均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之相關規定,且依您的情形及資方計算之特休日數,目前並無依比例計算特別休假情形。
三、又假如您於111年2月21日離職(勞動契約終止),則在勞動契約終止前,仍有休特別休假之權利。又如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仍有特別休假未休之日數,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發給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
四、另,如有相關勞動法令,亦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限勞工、家事、消債法律問題,電話:(02)412-8518),或向各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洽詢相關駐點勞動法律諮詢,與義務律師面對面諮詢。
五、以上內容供您參考,謝謝您。

【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及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第1項)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第2項)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第3項)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第1項)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第2項)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第3項)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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