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4項本文分別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及「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本件員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享有10日之特別休假,且特別休假為員工依法享有之基本權利,故不得無故予以縮減,貴司應根據同法第38條第4項本文規定,以員工未休完之10日特別休假結清折算工資,若違反將遭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屆期未改善者,則按次處罰,不可不慎!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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