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又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必須符合「必要性」與「合理性」二要件,且所謂之「專業技術培訓」亦必須確實屬於從事專業工作所需之技能,若僅為一般之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抑或為雇主經營利益所需而為之訓練,均僅為使勞工遂行其業務所為之培訓,本屬雇主應負擔之一般人事管理成本,難謂符合「專業技術培訓」之定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參照。)
因此,依您來文所述情況,雇主為因應消防局備案需要而提供之消防安全課程似難符合「專業技術培訓」之定義,雇主逕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恐屬無效。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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