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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對產品標示不清要求拒絕寄貨被告

對產品標示不清要求拒絕寄貨被告


黃OO 發問於 2021-12-22 | 臺中 | 其他

Q: 在line上購買產品,但後因對方產品標示地為大陸地區,告知要有台灣檢驗標示對方告知他們檢驗無異常,現地點為香港地區,所以才會有製造地檢驗在大陸,銷售及發售地在香港。
因為強調需要台灣檢驗,對方告知若不取貨將採法律途徑,但想詢問我方有任何違法的部分嗎?
因我未取產品,對方先前也自行同意要用貨到付款,也在未寄出前告知,商品標示不清不接受,對方卻告知我詐欺他,說他本來就沒有提供七天鑑賞期所以如果我拿到貨也不能退貨,請問我方這部分有任何違法部分嗎?
以上狀況想尋求諮詢。謝謝。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公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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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若您訂購商品時即已要求要有台灣檢驗標示,而對方提供之商品未能提供,則商品顯然具有瑕疵,依照民法買賣相關規定,您可以請求解除契約,您亦已在未寄出前告知商品標示不清不接受,拒絕收貨應無違法。這部份係涉及一般商業糾紛,應不成立刑法詐欺罪,但賣家若執意提告,亦無法防止。

實際情況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找專業人士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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