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638條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您好
依法A貨主可就債務不履行以及侵權行為等等規定向B物流公司以及靠行車主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不夠並非是卸責理由,若遭提告應積極處理以免權益受損,有無訴訟答辯空間以及相關細節(訴訟時程以及費用等等問題)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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