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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人員契約到期後解聘相關問題


吳OO 發問於 2021-12-22 | 雲林 | 農、林、漁、牧業

Q: 律師您好:農會有編制特約人員職缺,有依規定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書,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1請問若於契約到期日止即不續聘,是否有違約及資遣費之問題?
2是否需先提前預告?
2.請問勞供契約書有定訂契約期間(1年),是否是為定期契約。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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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動契約原則上依契約是否明定聘任期間,區分為定期契約跟不定期契約。依照勞基法第18條之規定,定期契約期滿離職,勞工是不得要求雇主加發預告期間及資遣費。依您所述,您與農會所簽訂之勞動契約顯然是定期契約,到期日不續聘,並無違約及資遣費的問題。契約屆滿不續聘並非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雇主自無依同法第16條提前預告之義務。

但前開勞動契約若非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工作,依法不能簽訂定期契約,因此,您是否可以請求資遣費等,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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