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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重複起訴?


吳OO 發問於 2021-12-2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們公司與對方因為買賣合約有糾紛,調解不成立,後來我們起訴對方,但訴訟進行中對方逕自將款項退回給我們並且另行起訴我們,對方訴請我們給付違約金,本公司知道後就變更我們起訴對方這件的訴之聲明,改為確認買賣契約關係存在,請問這樣會有重複起訴的問題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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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您好,本件除非符合上述要件否則可能有重複起訴等等可能,至於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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