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是補教業。當時第一次入職公司要求我們簽署協議,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原來公司半徑一公里內找尋類似的工作!
想知道這是否合法?
想離職可是又不想找離住家太遠的工作。
A:
您好:
公司要求您簽署的協議內容是競業禁止條款,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規定,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需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若未有合理補償,則該條款無效。
以上仍需視當事人的個案情形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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