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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資遣事宜


周OO 發問於 2021-12-13 | 嘉義 | 製造業

Q: 您好
公司於7-9月間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同時於9月20日預告資遣,依勞基法第11條第2項,離職日為10月31日。
公司又於9月25日左右又給予另一張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期間110.10.1-110.12.31),協議書中有一條約定協議當中不得解除雇傭關係,故不知公司是否己違反雙方約定呢?
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2項主張資遣,員工如何知它說的真實信呢?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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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勞動部公版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的內容條文,在實施無薪假期間雇主不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契約,只能依據勞基法12條,13條但書或54條終止契約。
所以如果雇主要求勞工簽訂無薪假協議,卻還依據勞基法11條發動資遣,資遣將會違約無效,因此某種程度上來說,你也不需管雇主資遣的理由的真實性,因為該解僱行為本就違約。當然,如果雇主是直接倒閉,仍要確保工資和資遣費等等有受償。


無薪假期間不得資遣之相關案例,可參考新竹地院104年勞訴字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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