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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部公版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的內容條文,在實施無薪假期間雇主不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契約,只能依據勞基法12條,13條但書或54條終止契約。
所以如果雇主要求勞工簽訂無薪假協議,卻還依據勞基法11條發動資遣,資遣將會違約無效,因此某種程度上來說,你也不需管雇主資遣的理由的真實性,因為該解僱行為本就違約。當然,如果雇主是直接倒閉,仍要確保工資和資遣費等等有受償。
無薪假期間不得資遣之相關案例,可參考新竹地院104年勞訴字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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